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荆国资发[2007]6号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债权
处置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债权处置行为,确保金融债权处置公开、公正、公平。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按照《荆门市政策类金融债权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金融债权,不得自行委托拍卖机构,一律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处置。
接此通知后,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对前段金融债权处置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委经营性资产管理科。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资管理 金融债权 交易 通知
抄送:市产权交易中心
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