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卷须有益。打开一本书,读者想到的问题可能首先是:这是一本怎样的书?能够为我提供什么帮助?
这是本前言应该回答的问题。
(一)
这是一本关于国有产权交易和科技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制度的最新、系统、实用的工具书。
说它最新,是因为它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制度截至今年6月。
说它系统,是因为它的逻辑体系比较科学而且别具一格。本书所选法律法规,是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四句话的顺序编辑的。这四句话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在这里,很有必要完整引用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产权制度就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安排,是经济发展的关键。
现代产权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归属清晰,各类财产所有权的具体所有者为法律法规所清晰界定;二是权责明确,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三是保护严格,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四是流转顺畅,各类产权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有序流转,以实现产权的最大收益和优化配置。
本书的实用性,体现在它所选录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满足从事改制和产权交易实务的需要。
第一篇是“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法规。首先收录的是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管总的东西。它是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而制订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78号令将三中全会精神法规化,该令第四条对新体制是这样表述的:“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5年后建立的,是一种全新的国资监管体制。
其次收录的是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主辅分离类法律法规,是关于改制行为的批准依据。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制10多年了,一直没有一个指导国企规范改制工作的文件规章。国务院国资委2003年3月成立以后,起草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同年9月转发,即国办发[2003]96号文。两年后,以同样的规格,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即国办发[2005]60号文。这才有了比较成熟的指导国企改制工作的规则。国资委的另一项重大职责是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97号)很重要,已经收录。
这些就是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制度。只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得到批准了,才能实施产权转让活动。
编辑工作在处理好这些“序幕”之后,才正式转入现代产权制度四句话方面法规的汇总和归类。
一、归属清晰——产权界定类
实践中首先要搞准的是,确定什么样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国家统计局在1998年8月以国统字[1998]200号发布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沿用至今,已被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编入《企业登记管理常用法规》(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中。这个划分标准一直不为社会公众所周知,因此,本书将其收录。
关于产权界定的规章,财政部所属的原国家国资局曾经出台过关于国有产权界定、关于集体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界定的规定,至今为国务院国资委所沿用。
二、权责明确
本书没有对此单独归类收集。一则因为明确权责的法规文件众多,二则因为国务院378号令、国办发[2003]96号文和后文将要提到的3号令都已有相关内容。
三、保护严格——产权保护类
国务院国资委在成立后的第二年,就发布了对中央企业加强产权保护的规定(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文)。
真正确认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的,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西方发达国家对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这四种产权的保护在百年前早已有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8月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4月通过了《著作权法》;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大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之“民事权利”一章还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物权法》今年又终于通过,实为全国人民之幸事。今后如果再续上债权法和股权法,就更完备了。
四、流转顺畅——产权转让管理类
正如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交通畅通一样,遵守产权转让管理规则才能确保产权流转顺畅。本部分收录的法规中,最重要的是3号令和对3号令如何贯彻落实、如何进一步规范操作行为的10个配套文件。业内人士习惯称之为“一拖十”。这是从事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和产权交易实务工作的人员之必读书,必须烂熟于胸,运用准确。
3号令即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不足一年的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它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方面的第一个全国性的规章。它的出台,为推进国有企业的规范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统一的制度规范。该令发布几天内,本人即以《伟大的里程碑》为题,抒写学习体会(见《产权导刊》2004年第二期)。3年实践证明,它确实堪称“伟大的里程碑”。
3号令的核心内容,一是规定进场交易,原则是,应进必进,能进都进;二是应尽可能充分地披露信息。产权交易的两大功能是发现投资者,发现价格,而发现投资者靠推介,发现价格靠竞争,因此交易信息的充分披露特别重要。
国务院国资委就如何落实3号令向各省级国资委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对3号令补充完善的规定。到2006年底,共出台10个配套制度。它们是:指导落实3号令的,有3个(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80号、195号);指导省级国资委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1个(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布置交易信息统计制度的,1个(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安排对3号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2个(国资发产权[2004]261号、294号);规范管理层收购、规范转让行为的,3个(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005]78号、[2006]306号)。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在3号令颁布3周年的日子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306号文《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这里需要重点解析。
306号文对六个方面的事项作出了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省级和地市级国资委行为的规定——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问题的规定。这是对3号令第30条内容的严格限制。306号文规定,必须不断提高进场交易率,严格控制场外直接协议转让。直接协议转让的批准权和批准机构只属省级以上国资委。最难能可贵的是,鉴于直接协议转让是一种特别重大、特别严格的行为,306号文规定:“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省级以上国资委要“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这就设计了跟踪问责制度,是对各级国资委的约束。诸葛亮说:“治国之政,其犹治家,治家者务立其本,本立则末正矣。”“本者,经常之法,规矩之要。”(《诸葛亮集·文集·治国》)。国务院国资委的这一举措,体现了这种“立本”精神。
306号文的又一个亮点是,规定“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作为编者,法律法规收录到“产权转让管理类”, 应当说本书即已基本完成现代产权制度的四句话所要求的内容了。但是,为了使本书对您更有实用性,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96号文)规定的国企改制规范运作的“七道程序、两项注意”,结合3号令和306号文的内容,选编了每一道程序应用的法律法规。这七道程序有必要在此重申:(一)行为批准;(二)清产核资;(三)财务审计;(四)资产评估;(五)进场交易管理,包括信息发布管理、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306号文)、受让资格的审核确认管理(306号文)和交易方式的管理;(六)定价管理;(七)转让价款管理。为了使读者对进场交易的路径有一个直观的印象,我们特意设计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图”,置于进场交易管理法规部分之首。
“两项注意”是指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涉及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两大注意事项。这里要提示的是,1998年,国家针对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现象,强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不准改制(见本书国务院明传电报[1998]4号),产权收入优先用于归还银行债务;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96号文仍然强调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但首先强调的是搞好职工安置,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不准实施改制,特别有意义的是,规定产权转让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这就是“以人为本”精神的切实体现。
也许,从事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实际工作的朋友看了这七道程序和两项注意及其应遵守的法规之后,会感叹“太麻烦了”。相比过去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的无章可循、混乱无序来,“自由度”确实变小了。但是,只有遵守了规则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也才能有长远的自由。首先,规范的市场本身是清晰的,而且是相对有效的。其次,履行程序确实需要时间,但这是可以预期的。有了这个合理的预期,人们是愿意等待的。恰如排队购物,排队上车。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等待也是一种成本的浪费,但总体来说仍是划算的。凡是不在“阳光”下的市场交易,“黑箱”的操作总能找出种种借口,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何况,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还要承担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呢。可见,违规也是有成本的。
鉴于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设在市州的分所除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外,大都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交易活动,为此,本书第二篇收录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交易”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
鉴于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同时是科技产权交易的平台,因此本书第三篇收录的是“技术市场建设与科技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这里主要收录国务院去年的6号文和科技部去年的75号文。国发[2006]6号文《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共60条,其中第19条是“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一条不仅首次明确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四个层次,而且首次提出财政要支持区域性产权市场建设。原文是这样表述的:“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湖北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高度重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制度建设,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内,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地方性产权交易法规和规章。它们收录在本书的第二部分,其编排体例与第一部分相同。
湖北省规章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确定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方针的文件。湖北省产权交易工作在全国最有影响的,就是“五统一”。因此有必要简要介绍,以便长期坚持。
这一方针形成文件,最早见于《关于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定点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05]76号)。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出《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的精神,湖北省国资委认为,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要坚持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和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要与全省产权市场的优化整合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为此决定:选择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为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唯一定点机构;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凡符合252号文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国资委申请作为省产权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工作上由本级国资委管理,业务上接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指导,并由省国资委实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
按照“五统一”的思路,湖北省完成了全省产权交易机构和科技产权交易机构的优化整合,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基础,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国光谷”所在地)新设立“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光谷联交所的组建,起因于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的发布,得益于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成功于省国资委的有效协调和相关各方的积极配合。湖北省国资委这一做法,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充分肯定,两次在全国性的工作会上介绍经验,被称为“湖北模式”向全国推荐。
湖北省国资委正在着力推进建设好湖北资本市场的“产权板”。
本书收入的最新法规是鄂政发[2007]45号文,即2007年7月2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其中要求充分发挥产权交易等4个平台的作用,要“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读者朋友,以上这些,就是我们制作这本汇编的基本设计。按照这一编辑体例而收录的法律法规制度,或许对您更具实用性,使用起来也更为便捷。
(二)
我们十分欣慰地感受到,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历经起步初创、清理整顿和规范创新等阶段,走过了十余年的起伏跌宕、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并以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其功能已为市场所确认,其贡献已为实践所证明。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领导同志2007年6月在阐述社会对产权市场功能的认识过程时指出,这种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2003年,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3号令),初衷只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发生。后来,第二步认识到产权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平台。第三步,认识到它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第四步,又进一步认识到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因为3号令在制度设计上就保障了职工对产权交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部分事项的决定权,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阐述和总结是十分精当、完全符合实际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而产权交易市场具有更复杂、更深刻的经济关系,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因此,相对于一般商品要素市场而言,产权交易市场具有更强的制度性和政策性,这样就对产权交易从业人员及交易各方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书的读者群是: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负责改制、重组与并购业务的人员,各类投资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科学技术行政管理机关、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和产权交易源头治腐机关人员,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以及关心、支持产权交易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
我们诚挚地希望,本书能够帮助您系统地熟悉和了解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指导您如何“依法、依规、依程序”地处理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从而确保在此规范下的国有产权交易做到阳光操作,放心无虞。
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离不开制度环境的持续建设和对制度的恪守与尊重。让我们共同祝愿方兴未艾的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顺畅前行!
2007年7月17日
于武昌水果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