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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2013
07-23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
2013
07-23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
2013
07-23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发布,并在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 产权交易机构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2013
07-23
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委托代理制。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经纪会员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
2013
07-23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 第四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 公开竞价
2013
07-23
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
2013
07-23
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凭证,是指产权交易机构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的经纪会员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双方签订
2013
07-23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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